丈夫搭上女主播 妻子追回打赏款 法院: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无效
新疆网讯(记者饶俊华)一男子瞒着妻子,与一名女主播私下联系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,其间男子通过直播间给对方陆续打赏90余万元。妻子发现后,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项,法院是否会支持呢?
8月11日,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琴介绍了该案的来龙去脉。
回放
丈夫打赏女主播被妻子起诉
张女士与黄先生结婚20余年,夫妻感情一直很稳定。
今年初的一天,张女士突然发现,丈夫疑似用夫妻共同财产给一个直播间的女主播刘某打赏,且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。
张女士进一步调查发现,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,丈夫频繁在刘某的直播间为其打赏、刷礼物,花费90余万元。此外,二人还加了微信,高频率、长时间聊天,刘某通过微信还向黄先生发送了自己的裸照及视频。在张女士的追问下,黄先生承认,他与主播刘某在现实生活中约见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。
得知真相后,张女士认为,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,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且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。
近日,张女士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黄先生向主播刘某的赠与无效,要求刘某及该直播间所在的短视频平台共同返还丈夫打赏的90余万元。
“他给我打赏,是因为我在直播间的表演。”庭审中,主播刘某称,黄先生在平台上对其进行打赏,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,与主播本人并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关系,也不存在赠与关系。
刘某还提出,自己作为该平台签约主播,获得的收益为打赏金额的50%,且主播还需另行承担税费、演出服装道具等费用。
短视频平台辩称,黄先生与刘某在直播平台之外,通过微信进行的裸聊等行为与平台无关。平台在黄先生观看直播并充值打赏的过程中,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,并针对其打赏行为提供了虚拟礼物、等级特权等服务,不应返还打赏费用。
判决
主播返还50%打赏金额
法院经审理认为,打赏者与平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,在平台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。关于主播获取的款项是否返还,应基于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认定。
王琴法官说,通过法庭调查发现,黄先生频繁为刘某直播间打赏、刷礼物,并非基于刘某的表演。而是由于黄先生与刘某在直播间相识后,互加微信,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。
同时,黄先生向刘某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的水平,其目的在于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,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。该种方式虽有别于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,但存在道德风险,不应将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转化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。因此,法院确定黄先生与刘某之间的打赏是赠与性质。
法院认为,黄先生在妻子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的刘某,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,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也有违公序良俗,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,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。关于打赏应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,应以刘某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。
最终,法院判决主播刘某将黄先生打赏的50%金额返还张女士。
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
网络打赏返还需分情形认定
“近年来,因网络打赏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。”王琴法官说,但打赏款项应否返还,需具体分析。
首先,关于平台获取的款项是否能够主张返还,要看打赏者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服务合同关系。在平台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。
其次,关于主播获取的款项是否能够主张返还,应基于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认定。如双方有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,且打赏款项远高于一般打赏金额,则应认定为赠与合同。在此情况下,打赏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,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该支持。如打赏行为是偶发性的,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并无不当接触,且款项亦符合一般打赏标准,不存在肆意挥霍的行为,则应认定为服务合同,一般不支持返还。
王琴表示,建议直播平台进一步完善审核监管机制,加强对直播内容的日常监管,杜绝低俗、诈骗等不良内容的传播。同时,对未成年人打赏、畸高金额打赏等及时予以提醒,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。作为用户,在观看直播、进行打赏时,应保持理性、量入为出,以避免产生此类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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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文标签:刘某 主播 平台 款项 不正当 张女士 关系 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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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2025-08-12 09:5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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